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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6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榆林市榆阳区长城煤矿、高乙某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榆阳区长城煤矿,高乙某

案由

单位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26刑初282号公诉机关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榆林市榆阳区长城煤矿。法定代表人边甲某。诉讼代表人雷某,榆林市榆阳区长城煤矿矿长。被告人高乙某,男,194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2014年11月16日因涉嫌犯行贿罪经文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6月29日被文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6月29日转监视居住。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16)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榆林市榆阳区长城煤矿及其负责人高乙某犯单位行贿罪,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于2014年11月6日由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文安县人民检察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楠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榆林市榆阳区长城煤矿的诉讼代表人雷某、被告人高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被告单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长城煤矿为扩大长城煤矿资源面积,其负责人被告人高乙某请托时任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的王某某提供帮助,于2009年10月23日购买了价值80万元的冬虫夏草送给王某某。同年12月29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给长城煤矿扩大了2.4平方公里矿区面积。2011年,为尽快办理了扩大资源面积后的采矿证,被告人高乙某到王某某西安市住处送给王某某现金100万元,2011年5月,长城煤矿办理了扩大资源面积后的采矿证。公诉机关针对指控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高乙某的供述,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长城煤矿扩大井田面积协议书,合作开发合同,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长城煤矿的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被告单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长城煤矿及被告人高乙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单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长城煤矿为扩大长城煤矿资源面积,其承包人高乙某请托时任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的王某某提供帮助,于2009年10月23日购买了价值80万元的冬虫夏草送给王某某。同年12月29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给长城煤矿扩大了2.4平方公里矿区面积。2011年,为尽快办理了扩大资源面积后的采矿证,被告人高乙某到王某某西安市住处送给王某某现金100万元,2011年5月,长城煤矿办理了扩大资源面积后的采矿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1、被告人高乙某供述证实,2009年,其与高某2、高某某1、高某1、高某3、高丙某、边某等人承包长城煤矿,崔某和毛艮武后来加入,负责人为高某某1,2011年高某某1患病后,其为负责人。2009年3月,高崇奎、高某某1与榆林市榆阳区红石桥乡政府签订了协议,由承包人负责办理扩大井田面积的工作,如果办不成,承包人将无权承包该煤矿。其通过陕西省政协副主席遆靠山多次找王某某,请求扩大井田面积。2009年10月,其与高某1、孟某在西安市一个保健品店购买了80万元的冬虫夏草,在西安市南大街附近交给了王某某派来的人。2009年12月29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批准长城煤矿扩大井田面积2.4平方公里。2011年元旦过后,其与高某3、崔某在西安办理扩大井田面积一事,让高某3准备了100万元现金,放入了一个酒箱,崔某开车该酒箱送到王某某楼下,其将该款送给了王某某。2011年5月,给长城煤矿颁发了采矿证。2、证人边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其与高某2、高某某1、高某1、高某3、高丙某、高乙某等人承包长城煤矿,崔某和毛艮武后来加入,高某某1为负责人。2011年,高某某1患病后,高乙某为负责人。2009年3月,高崇奎、高某某1与榆林市榆阳区红石桥乡政府签订了协议,煤矿需扩大井田面积,否则就面临关闭的处境,由承包人负责办理扩大井田面积的工作。2009年12月29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批准长城煤矿扩大井田面积2.4平方公里,此事是高乙某经手办理的。2012年1月,其等人与红石桥乡政府签订了长城煤矿合作开发合同。3、证人高某1、孟某的证言中关于给王某某送冬虫夏草的事实与被告人高乙某的供述基本一致,4、证人高某2的证言证实,其听说高乙某为扩大井田面积给王某某送过冬虫夏草。5、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10月份的一天,三人在其经营的保健品店购买了80万元的冬虫夏草,是从孟某62×××14账户中转款支付的。6、证人杨某(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总工程师)的证言证实,2009年12月的一天,王某某将其叫办公室,说有领导让给厅里榆林市榆阳区长城煤矿扩大资源面积,让其以资源整合的名义办理。其跟矿管处周某、刘某交待后,经有关部门审批,当年12月底省国土资源厅给长城煤矿办理了扩大2.4平方公里的矿区面积。7、证人刘某某(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储量处副处长)、周某某(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副处长)的证言与证人杨某的证言基本一致。8、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10月份,王某某让其开车到西安市南门口附近从几个人手里拿了点东西。9、证人高某3、崔某的证言中的相关内容与被告人高乙某的供述基本一致。10、同案被告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下半年,高乙某通过陕西省政协副主席遆靠山多次找其,请求扩大井田面积。2009年10月,遆靠山说高乙某要表示感谢,其说让高乙某买点冬虫夏草,后让司机张某在西安市南大街附近将冬虫夏草取回。2011年,高乙某将100万现金用酒箱装着送到其家中。11、榆林市榆阳区长城煤扩大井田面积协议书及合作开发合同证实,2009年3月31日,榆阳区红石桥乡人民政府与高某某1、高某2协商,由高某某1、高某2办理长城煤矿扩大矿区面积一事。2011年1月19日,榆阳区红石桥乡人民政府与高乙某、高某2按照原来协议签订合作开发合同,采区面积扩大的2.457平方公里由石桥乡人民政府按照30%的比例出资和分配利润。12、榆林市榆阳区长城煤矿委托书及请示报告证实,2009年11月26日,榆林市榆阳区长城煤矿向榆林市国土资源局榆阳分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为4.559平方公里(原面积为2.1026平方公里)。2009年12月23日,榆林市榆阳区长城煤矿因该矿资源整合,需要重新划分矿区范围,委托高乙某同志负责办理该矿划定矿区范围的一切手续。13、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证实,2009年12月29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榆林市榆阳区长城煤矿矿区面积为4.559平方公里。14、榆林市榆阳区长城煤矿委托书及办理采矿许可证的申请证实,2010年12月1日,榆林市榆阳区长城煤矿提出办理批复矿区范围的采矿权申请。2011年1月12日,委托高乙某办理相关手续。15、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通知及采矿许可证证实,2011年5月13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给榆林市榆阳区长城煤矿颁发了采矿许可证,矿区面积为4.5597平方公里。16、同案被告人王某某身份证明证实,王某某于2006年4月至2013年2月担任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17、文安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办案说明证实,该院以违法所得暂扣榆林市榆阳区长城煤矿180万元。18、被告人高乙某的身份证明证实其出生于1949年2月12日。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榆林市榆阳区长城煤矿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高乙某作为犯罪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高乙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榆林市榆阳区长城煤矿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高乙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榆林市榆阳区长城煤矿违法所得180万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长  邓俊华审判员  杨根良审判员  吴小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