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军与魏国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魏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字第179号申请人王军,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魏国华,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军与被执行人魏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晋0826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国华在银行中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超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