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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6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广州市越秀区第三房屋管理所与广州潮乐餐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越秀区第三房屋管理所,广州潮乐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6078号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三房屋管理所,住所地广州市大沙头二马路**号之五。法定代表人:梁青。委托代理人:江志珍,女,该所职员,通讯地址。委托代理人:陈颖思,女,该所职员,通讯地址。被告:广州潮乐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德政中路304号首层。法定代表人:李先枝。本院在受理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三房屋管理所诉被告广州潮乐餐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7年2月27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受理费通知单》,告知其应于接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后经与原告联系,原告明确表示不缴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三房屋管理所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邓小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鸿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