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2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国亮与姚海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亮,姚海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651号原告李国亮,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被告姚海涛,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亮与被告姚海涛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亮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国亮以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国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国亮承担。审判员 崔俊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亚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