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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2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国亮与姚海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亮,姚海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651号原告李国亮,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被告姚海涛,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亮与被告姚海涛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亮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国亮以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国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国亮承担。审判员  崔俊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亚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