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民辖终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保定市发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河南华鑫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保定市发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河南华鑫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辖终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发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南二环***号。法定代表人宋淑月,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华鑫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温县工业街*号。法定代表人侯雪英,董事长。上诉人保定市发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因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5民初3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无论是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均为上诉人所在地,本案应当由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原审法院民事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河南华鑫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请理由和本案的相关证据可以证实,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在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作为接收货币一方的被上诉人所在地的河南省温县应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因此,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河南华鑫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依法向本案合同履行地的温县人民法院起诉,温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永胜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胡永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靳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