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3执2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东阳市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卢丹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阳市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卢丹,任大海,王东红,王国英,东阳市双双制衣有限公司,东阳市精锐科技有限公司,东阳市途锐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2627号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甘溪西街52、56、58号。法定代表人:龚松林。被执行人卢丹,女,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任大海,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王东红,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王国英,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东阳市双双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平川路268号。法定代表人:王东红。被执行人东阳市精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白云街��平川路268号南楼一楼。法定代表人:王方明。被执行人东阳市途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画水镇竹溪工业功能区3A区块。法定代表人:任大海。关于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丹、任大海、王东红、王国英、东阳市双双制衣有限公司、东阳市精锐科技有限公司、东阳市途锐工贸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查明,坐落于东阳市画水镇竹溪工业功能区的房产,属被执行人东阳市途锐工贸有限公司所有。坐落于东阳市江北街道凤凰社区塘里居民小区及中山路127号的房产,属被执行人王东红、王国英所有。东阳市环城北路137号2幢2单元601室的房产,属被执行人卢丹、任��海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东阳市途锐工贸有限公司登记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画水镇竹溪工业功能区的房产【房产证号:东房权证画水字第××号、21××04号、21××05号;东阳市国用(2014)第18-2号】。二、被执行人王东红、王国英登记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江北街道凤凰社区塘里居民小区的房产【房产证号:东房权证江北字第××、19××47号;东阳市国用(2013)第4-361号】及中山路127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东房权证白云字第××号;东阳市国用(2003)第1-70号】。三、被执行人卢丹、��大海登记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环城北路137号2幢2单元601室的房产【房产证号:东房权证吴宁字第××、12××31号;东阳市国用(2010)第1-2342号】。四、被执行人东阳市途锐工贸有限公司、王东红、王国英、卢丹、任大海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五、查封期间为三年。(自2017年月日起至2020年月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春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