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水仙与颜展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水仙,颜展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1087号原告:陈水仙,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颜展旌,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福清市,现住址不详,原告陈水仙与被告颜展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颜展旌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邱 熠 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翠玲(代)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