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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水仙与颜展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水仙,颜展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1087号原告:陈水仙,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颜展旌,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福清市,现住址不详,原告陈水仙与被告颜展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颜展旌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邱  熠  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翠玲(代)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