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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2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覃芝华、郭椿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芝华,郭椿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617号申请执行人覃芝华,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郭椿燕,女,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芝华与被执行人郭椿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502执6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自鸣审判员  黄振锋审判员  沈海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集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