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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执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3-09

案件名称

夏继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继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1655号被执行人夏继强,男,1986年1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关于被执行人夏继强罚金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兰刑初字第72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于2017年3月22日依职权移送执行书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罚金10000元及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随时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振寰审判员  路东昌审判员  刘世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尤洪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