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8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李卫中与谭卫东、贺金芳、合肥皖裕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中,谭卫东,贺金芳,合肥皖裕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8194号原告:李卫中,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卫东,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被告:贺金芳,女,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被告:合肥皖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张惠和,经理。原告李卫中诉被告谭卫东、贺金芳、合肥皖裕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现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徐红梅人民陪审员 季汝凤人民陪审员 王富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