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执9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厦门建发金属有限公司、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建发金属有限公司,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9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建发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699号建发国际大厦21楼B单元。法定代表人:郑永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磊,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贝艳,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五纬路。法定代表人:杨伟增,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厦门建发金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津02民初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审判员 李金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易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