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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周俊河与宋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俊河,宋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3执469号申请执行人:周俊河,男。委托代理人:张永刚,男。被执行人:宋学,男。申请执行人周俊河与被执行人宋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吉0723民督122号支付令:被告宋学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欠款人民币65503元。该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学自动交付全部执行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收到执行款后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3民督122号支付令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永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兰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