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吴丽民与庄碧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丽民,庄碧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1民初1573号原告:吴丽民,女,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庄碧章,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吴丽民与被告庄碧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丽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6年5月1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事实与理由:被告因需要资金周转于2016年5月15日向原告借款7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没有约定借款期限。被告出具借款借据一份交原告收执。此后,被告���能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庄碧章未辩称,被告分别于2013年、2014年、2015年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借款70000元及被告于2016年5月15日出具借款借据一份交原告收执属实。本案借款书面利息虽约定为月利率2%,但被告按月利率3%、4%支付原告利息。被告自2013年起至2016年3月28日共转账支付给原告136300元。双方于2016年5月15日结算后,被告有偿还3600元给原告。经审理查明,被告自2013年起陆续向原告借款,双方于2016年5月15日进行结算,被告结欠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没有约定借款期限。被告出具借款借据1份交原告收执。另查明,被告自2013年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共转账支付给原告1363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借据、被告提供的银行流水清单,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综上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不定期有息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应予认定。被告经原告起诉催告仍未能还款,应承担逾期还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7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6年5月15日借款之日起利息,依据和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主张其自2013年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共转账支付给原告136300元,但无法证明其曾按月利率4%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且该款项系本案借款结算之前,与本案无关。被告主张2016年5月15日借据借据出具后有偿还原告3600元,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庄碧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吴丽民借款70000元,并按月利率2%计付自2016年5月1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65元,减半收取933元,由被告庄碧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素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柳云凤速 录 员 王小颖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