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青岛中高置业有限公司与陈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中高置业有限公司,陈宁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283民初1340号原告:青岛中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人民路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艳,山东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宁,男,1985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原告青岛中高置业有限公司诉称:被告购买房屋后没有按购房合同履行付款义务,我公司已经给他垫付了银行贷款,请求解除购房合同。被告陈宁辩称:我可以把款付给原告,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陈宁付给原告青岛中高置业有限公司购房款257829.67元及利息10000元,于2017年5月19日付100000元,2017年6月19日前付清余款,双方合同继续履行。若被告陈宁任一期不履行,自逾期付款之日双方签订的关于平度市人民路140号《中高、名人国际花园A区二期》9号楼栋2单元4层402户商品房预售合同自动解除。案件受理费6576元,减半收取3288元,由被告陈宁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代玉光人民陪审员 杨乐园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姜 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