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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7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阳与丁鸿羽、丁秀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阳,丁鸿羽,丁秀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3民初7798号原告:李阳,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丁鸿羽,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丁秀群,女,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李阳与被告丁鸿羽、丁秀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鸿羽、丁秀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丁鸿羽、丁秀群立即偿还李阳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136000元;二、本案受理费、公告费、诉讼保全费用等上述费用由丁鸿羽、丁秀群承担。庭审过程中,李阳明确第二项诉求为:本案受理费由丁鸿羽、丁秀群承担。事实和理由:李阳与丁鸿羽系同学。从2014年年中开始,丁鸿羽陆续向李阳借款,共计借款本金200万元,后于2015年5月12日双方进行结算,丁鸿羽尚欠李阳借款本金40万元,并由丁鸿羽出具借条一份予以确认,借贷双方约定利息为每月8000元。借条出具后,丁鸿羽仅支付利息3000元。借贷双方约定纠纷由泉州市丰泽区法院管辖。丁秀群与丁鸿羽系夫妻,诉争借款发生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丁秀群共同承担。丁鸿羽、丁秀群均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丁鸿羽、丁秀群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应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对李阳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庭审认证,结合李阳陈述,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丁鸿羽、丁秀群于1999年1月26日登记结婚。丁鸿羽于2015年5月12日出具借条一份交由李阳收执,借条载明:“今收到李阳现金人民币(小写):¥400000.00,现金人民币(大写):肆拾万元整,利息按每万元每月捌仟元。如本人未能偿还该笔借款,本人同意出借人就该笔借款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借款人签字:丁鸿羽,身份证号码:。2015年5月12日。139××××1777”。嗣后,丁鸿羽仅偿还3000元,李阳遂于2016年10月9日诉至本院,要求丁鸿羽、丁秀群还本付息。本院认为,丁鸿羽拖欠李阳借款40万元未还,有李阳提供的借条一份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诉争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李阳可随时要求偿还,现李阳请求丁鸿羽偿还借款,合法有据,予以支持。李阳主张丁鸿羽于借条出具后仅支付了3000元利息,丁鸿羽对此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对李阳的主张本院予以认定,其请求的利息计付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应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宜,丁鸿羽已付的3000元从中予以扣除。丁秀群与丁鸿羽系夫妻,诉争借款为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对李阳要求丁秀群共同承担上述还款责任的诉求,予以支持。丁鸿羽、丁秀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丁鸿羽、丁秀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阳4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计付标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丁鸿羽已付的3000元应从中予以扣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60元,减半收取计4580元,由丁鸿羽、丁秀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娟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倪淑玲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第十九条(?javascript:SLC(35339,19)?)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