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4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侯某与冯某1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冯某1,冯某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4045号原告侯某,女,1976年10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凌燕,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1,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被告冯某2,男,1931年11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诉被告冯某1、冯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国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柳淑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