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终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马银美、马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银美,马娅,马仲光,马培仓,马联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14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银美,女,1980年10月29日出生,回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娅(曾用名马银惠),女,1978年4月8日出生,回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园尚居B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仲光,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回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原审被告:马培仓,男,1941年8月16日出生,回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原审被告:马联导,男,1968年9月8日出生,回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上诉人马银美、马娅因与被上诉人马仲光及原审被告马培仓、马联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8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银美、马娅于2017年3月3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银美、马娅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银美、马娅撤回上诉,各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00元,由上诉人马银美、马娅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熊金华审判员 宋 婕审判员 晏云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 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