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大庆市新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新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建军,大庆市新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631号原告:大庆市新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法定代表人:刘天雷,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左艳秋,女,1981年5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杜建军,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告大庆市新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大庆市新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新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新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