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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1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建国、史娟、白彦军刘桂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建国,史娟,白彦军,刘桂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1796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建国,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住神木县。被告:史娟,女,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住神木县。被告:白彦军,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住神木县。被告:刘桂芳,女,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住神木县。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国、史娟、白彦军、刘桂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高利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志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