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4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禹朝威与湖南弘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朝威,湖南弘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华,陈国红,李中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247号原告禹朝威,男,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湖南弘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27号长海创业基地4楼。被告陈华,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被告陈国红,男,197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被告李中源,男,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禹朝威诉被告湖南弘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华、陈国红、李中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彭松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