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2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成伟与刘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伟,刘小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2民初322号原告:刘成伟,男。被告:刘小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伟诉被告刘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成伟以与被告刘小平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成伟申请撤诉完全出于自愿,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刘成伟负担。审判员 蔡军如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龙云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