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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2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成伟与刘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伟,刘小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2民初322号原告:刘成伟,男。被告:刘小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伟诉被告刘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成伟以与被告刘小平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成伟申请撤诉完全出于自愿,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刘成伟负担。审判员  蔡军如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龙云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