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2执3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袁长策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长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2执3145号被执行人:袁长策,男,1993年10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沛县。本院申请执行袁长策罚金一案,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22刑初27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人袁长策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6日起至2016年9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因被执行人袁长策未履行义务,现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符广飞缴纳罚金1000元。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和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本院执行袁长策罚金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淑云审判员 张建龄审判员 董再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巨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