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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23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福海县环境卫生管理队与史书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海县环境卫生管理队,史书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3民初365号原告:福海县环境卫生管理队,住所地:新疆福海县永安路。法定代表人:宋良兴,系该队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琪,男,汉族,1970年2月5日出生,住福海县。被告:史书国,男,汉族,住福海县。原告福海县环境卫生管理队诉被告史书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福海县环境卫生管理队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福海县环境卫生管理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海县环境卫生管理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海县环境卫生管理队负担(免交)。代理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雪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