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23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福海县环境卫生管理队与史书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海县环境卫生管理队,史书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3民初365号原告:福海县环境卫生管理队,住所地:新疆福海县永安路。法定代表人:宋良兴,系该队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琪,男,汉族,1970年2月5日出生,住福海县。被告:史书国,男,汉族,住福海县。原告福海县环境卫生管理队诉被告史书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福海县环境卫生管理队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福海县环境卫生管理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海县环境卫生管理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海县环境卫生管理队负担(免交)。代理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雪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