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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2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唐明东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2刑初32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明东,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因本案于2017年1月14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26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7]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明东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亚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明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抢夺犯罪2016年10月21日,被告人唐明东与被害人李某某通过网络相识,唐明东谎称欲购买李某某的1部深灰色苹果6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3200元),二人约定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工农大街丽水雅居小区附近交易。见面后唐明东以检查手机功能为由取得手机,随后趁李某某不被之机逃离现场。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返还被害人。盗窃犯罪1、2016年12月份一天,被告人唐明东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民安小区10号楼附近,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1单元门前的1台红色万宝路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00元)盗走。现摩托车被王某某找回。2、2016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唐明东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民安街6号楼2单元门前,将停放在此处1台黑色原装动力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00元)盗走后卖与他人。案发后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扣押。3、2016年12月份末的一天,被告人唐明东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民安小区9号楼2单元,掐断锁车的钢丝绳,将被害人顾某某停放在楼道内的1台白色铃木五菱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0元)盗走。案发后摩托车已追缴并返还被害人。4、2017年1月初,被告人唐明东在哈尔滨市到篮球民和街86号。将被害人郝某某停放在单元门前的1台深绿色钱江50摩托车盗走(价值人民币300元)。案发后摩托车已追缴并返还被害人。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1月13日将被告人唐明东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明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赃物照片、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扣押、返还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工作记事、被害人李某某、顾某某、王某某、郝某某陈述、被告人唐明东供述和辩解、哈尔滨市道里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明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其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唐明东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唐明东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罪行,系自首;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抢夺犯罪行为,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明东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18年1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瑞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艳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