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陈中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中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41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中源,男,1985年9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瑞安市。曾因赌博,于2012年8月3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林型警,浙江万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中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中源及辩护人林型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期间,被告人陈中源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向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兴业银行各申办了1张信用卡。后被告人陈中源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通过消费、提现等方式进行透支。截至案发,以上3张信用卡逾期共欠本金人民币440807.84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具体分述如下:1、被告人陈中源向中国建设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共欠本金人民币61948.49元。2、被告人陈中源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共欠本金人民币58218.65元。3、被告人陈中源向兴业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共欠本金人民币320640.7元。2016年3月1日至3月17日,被告人陈中源向中国建设银行还款计人民币68500元。2016年7月5日至2016年12月9日,被告人陈中源向中国工商银行还款计人民币58218.65元。2016年9月至11月,被告人陈中源向兴业银行还款计人民币12万元,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陈中源向兴业银行还款计人民币21.1万元。2016年3月2日,被告人陈中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于2017年2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中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潘某、尹某的证言,瑞安市房屋登记信息,机动车所有变化信息,借条,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报案报告,申请表,陈中源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审批意见表,交易明细,信用卡催收台帐,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款记录,立案侦查报告,报案书,产权证,抓获经过,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中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数额巨大,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中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林型警提出相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提出对被告人陈中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中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9日起至2022年2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邦建人民陪审员 柳小平人民陪审员 卓德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杨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