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1财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刘晓剑与齐利亮、许秀林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晓剑,齐利亮,许秀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C}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121财保66-1号 申请人刘晓剑,男,1982年11月24日生,汉族,现住井陉矿区。 被申请人齐利亮,男,1976年7月18日生,汉族,井陉县。 被申请人许秀林,女,1972年11月8日生,汉族,井陉县。 根据申请人刘晓剑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依法对被申请人齐利亮驾驶的冀A××××ד凯马”牌轻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现该事故车辆的所有人许秀林自愿向本院交纳事故押金30000元,并提交了该事故车辆的保险单(交强险一份),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许秀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齐利亮驾驶的冀A××××ד凯马”牌轻型自卸货车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俊梅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