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2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徐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2民初971号原告:徐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经理。被告:朱某某,男,汉族,住本市鼓楼区。原告徐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某某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物业费4395.24元、公共能耗200元、滞纳金802.13元,合计5397.37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某某小区业主,小区业主应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费、滞纳金合计5397.37元,但被告并未支付。查,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朱某某邮寄了2017年4月5日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文书,但上述材料被退回。根据法律规定,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向原告进行法律释明,告知其应于七日内向本院提交涉案房屋的业主信息与被告的法定自然情况,并于两者相一致的情况下三日内办理公告送达的手续,逾期未交公告费用,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本案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相关司法救助申请,且本案不存在法定无需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应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王某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刘某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