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于鹏,刘忠良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鹏,刘忠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02刑初156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鹏,男,1985年10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址农安县。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2月6日羁押于农安县看守所,于2017年2月8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3月13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被告人刘忠良,男,1996年9月2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址农安县。曾因结伙殴打他人,于2016年9月6日被延边州汪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2月15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3月13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松宁检刑诉(2017)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鹏、刘忠良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德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鹏、刘忠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7日,被告人于鹏伙同刘忠良携带千斤顶等作案工具,先后窜至宁江区松江小区和春江小区盗窃失主王某停放在小区内的本田CRV轿车和魏某停放在小区内的奥德赛轿车轮胎及轮毂共计16支,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6780元。所盗赃物销赃1400元被其挥霍,赃物未能收缴。2016年12月15日晚,被告人于鹏伙同刘忠良先后窜至黑龙江省肇源县牧羊场停车场内及曹某修理部院内,盗窃失主李某1、布某、李某2停放在院内的3辆大货车上的电瓶共计6块,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5360元。所盗赃物销赃1500元被其挥霍,赃物未能收缴。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移送、提供并当庭出示和宣读了相关书证,证人王某、魏某、李某1、布某、李某2的证言,被告人于鹏、刘忠良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鹏、刘忠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忠良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鹏、刘忠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另查明,2017年4月1日,被告人于鹏、刘忠良分别赔偿失主魏某、王某人民币5000元,赔偿失主李某2人民币4000元,赔偿停车场业主李某3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失主王某、魏某、李某2及停车场业主李某3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机关提取笔录及所提取的行车证、轮胎收据、盗窃现场照片、于鹏羁押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被告人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证明、谅解书等书证,证人王某、魏某、李某1、布某、李某2的证言,现场指认笔录等予以证实,被告人于鹏、刘忠良亦供认,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鹏、刘忠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121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忠良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于鹏庭审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积极赔偿失主全部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于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2月6日始至2017年9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刘忠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2月15日始至2017年8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刘东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