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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执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罗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张某,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715号申请执行人罗某。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冯某。本院(2017)冀0183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某、冯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冯某银行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黄趁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