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执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罗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张某,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715号申请执行人罗某。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冯某。本院(2017)冀0183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某、冯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冯某银行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黄趁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