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常某与罗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358号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对原告常某诉被告罗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1025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025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部分,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常某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罗某负担”。审 判 长 樊高峰人民陪审员 马 华人民陪审员 张洒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小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