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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常某与罗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358号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对原告常某诉被告罗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1025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025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部分,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常某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罗某负担”。审 判 长  樊高峰人民陪审员  马 华人民陪审员  张洒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小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