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1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邵吉枫、熊浩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吉枫,熊浩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邵吉枫,男,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熊浩枫,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邵吉枫与熊浩枫(2016)浙0282民初811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熊浩枫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邵吉枫货款137504元。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熊浩枫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受偿,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另被执行人熊浩枫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350元,申请执行费1962.56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熊浩枫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治 军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