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24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宽甸满族自治县供热公司与杨晓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甸满族自治县供热公司,杨晓励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1327号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供热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新兴东街道南。法定代表人:康涛,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军,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科长。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同新,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满族,系该公司职员。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杨晓励,女,满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供热公司与被告杨晓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供热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故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供热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供热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玉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晓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