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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执6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邵长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邵长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3执61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被执行人邵长城,男,1989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邵长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邵长城支付人民币103,92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除牌号为皖CSXX**奇瑞牌汽车外,在本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申请人申请暂不予处理。通过全国法���查控系统查询后,对其名下设立于农业银行及工商银行处银行账户进行了网络冻结,余额共计101.9元。申请人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第二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奇松审 判 员  杨伟斌代理审判员  王丽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黎 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