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7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7412号原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冶金三村6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484815R。法定代表人:邓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灵云,男,汉族,1985年10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兴楠,女,汉族,1988年6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陈尧,男,汉族,1981年6月22日出生,住重庆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马依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艳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