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行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万丽华与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丽华,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1行初68号原告万丽华,女,1981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南昌市抚生路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102014517027L。法定代表人黄小燕,区长。委托代理人刘省辉,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诗琴,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万丽华诉被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查,原告曾于2016年12月12日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南昌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复议决定书并向其送达。而原告提交诉状的落款时间为2017年2月17日,即原告是在申请行复议期间向本院提起了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万丽华的起诉。原告万丽华已经缴纳的诉讼费50元,退回原告万丽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宏瑞代理审判员 陈 晶代理审判员 罗锦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丽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