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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河南沁阳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苏胜利、张素礼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沁阳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胜利,张素礼,刘超超,贾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690号原告:河南沁阳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香港街93号。法定代表人:朱广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拜东,该公司员工。被告:苏胜利,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张素礼,女,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刘超超,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贾惠娟,女,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河南沁阳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胜利、张素礼、刘超超、贾惠娟为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河南沁阳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沁阳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沁阳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62元,减半收取计781元,由原告河南沁阳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聂卓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郜奇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