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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付伟,卿香与重庆市江津区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伟,卿香,重庆市江津区妇幼保健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第270号原告:付伟,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卿香,女,1987年3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曹明祥,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妇幼保健院。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斑竹巷街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38145055385XH。法定代表人:朱晓萍。委托代理人:廖邦冰,单位员工。委托代理人:龚榆,重庆季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伟、卿香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伟、卿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付伟、卿香承担。审判员 唐 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春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