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6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耿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1195号原告耿某某,女,199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俊山,陕西省蒲城县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某某,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彦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