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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执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仕梅与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长沙市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仕梅,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长沙市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953号申请执行人王仕梅。被执行人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彬兰。被执行人长沙市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会娟。被执行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彬兰。申请执行人王仕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长沙市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17)第201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长沙市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长沙市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17)第201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余志顺执 行 员  邓 平执 行 员  邱 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