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2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志发与平旭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发,平旭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81民初2036号原告:张志发,男。被告:平旭涛,男。原告张志发诉被告平旭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志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旭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志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欠款69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春天,被告承揽林州市御墅苑小区地基基础工程,雇用原告为其碾压基础,工程完工后,被告以缓日在付原告劳务费。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追要。2016年12月28日,原告找到被告,被告给原告补打欠条一张,并承诺年前一定给清,现原告联系被告避而不见,无奈,诉至法院。被告平旭涛未到庭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欠条一张,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庭审举证、质证以及认证,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3年,被告承揽了林州市御墅苑小区地基基础工程,原告受被告雇佣在工地碾压基础。经结算,2016年1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压路机机械费用陆仟玖佰元整。平旭涛2016.12.28”。本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为其工地碾压基础,欠原告劳务报酬69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69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平旭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志发6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平旭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晓红审 判 员 方瑞红人民陪审员 郝海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栋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