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民初7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蒋必虎与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必虎,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7344号原告:蒋必虎,男,1973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高峰,江苏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燃,江苏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宿迁市宿城区黄运路190号。法定代表人:王百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必虎诉被告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蒋必虎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蒋必虎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必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蒋必虎负担。审 判 长 蔡元元人民陪审员 周 林人民陪审员 孙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琼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