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杨君、余朱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杨君,余朱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7执286号申请执行人赵杨君,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被执行人余朱英,女,1971年2月5日出生,住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7民初19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1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杨君与被执行人余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01月17日向被执行人余朱英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余朱英缴纳执行款30000元及利息损失;二、负担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余朱英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余朱英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余朱英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走访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云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伯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