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6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铜鼓县新中源陶瓷专卖店与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鼓县新中源陶瓷专卖店,熊振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铜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6民初103号原告:铜鼓县新中源陶瓷专卖店,注册号:360926600078789。住所地:铜鼓县南山花苑沿河路14号店面.经营者:林斌,1977年4月9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现住铜鼓县。被告:熊振文,男,成年,汉族,铜鼓县人,现住铜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鼓县新中源陶瓷专卖店诉被告熊振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铜鼓县新中源陶瓷专卖店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鼓县新中源陶瓷专卖店撤回对被告熊振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铜鼓县新中源陶瓷专卖店负担。审判员 盛月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湛志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