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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4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姚超祥和绩溪县鹤鹏铸造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超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4民初346号起诉人:姚超祥,男,1972年12月30日生,住安徽省旌德县。2017年4月12日,本院收到姚超祥的起诉状。起诉人姚超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绩溪县鹤鹏铸造有限公司立即赔偿起诉人误工损失和其他费用人民币壹佰四十万元,一个月内拖欠加倍赔偿;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起诉人姚超祥于2015年11月1日到被告处工作,同年12月19日,工友到我宿舍将起诉人打伤之后,起诉人一直身体不适需要休养,被告支付原告应得的劳动工资后,便一直对原告身体情况和生活不闻不问。起诉人在被告处受伤后无法正常工作,造成起诉人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姚超祥对绩溪县鹤鹏铸造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姚超祥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建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 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