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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民终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郝某1、郝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某1,郝某2,郝某3,郝某4,郝某5,郝某6,贾某1,贾某2,贾某3,贾杰,郝某7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终8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某1,女,蒙古族,1938年7月16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某2,女,蒙古族,1954年12月4日生,住郑州市。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某3,女,蒙古族,1960年12月27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某4,女,蒙古族,1964年10月2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某5,女,蒙古族,1957年3月28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某6,男,蒙古族,1966年4月28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1,女,汉族,1942年7月16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2,女,汉族,1941年6月26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3,男,汉族,1956年4月21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以上九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杰,男,汉族,1954年3月23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杰,男,汉族,1954年3月23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委托代理人何耀芳,河南企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某7,男,蒙古族,1955年6月14日生,住山西省长治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某3,女,蒙古族,1961年5月2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委托代理人赵文彬,男,汉族,1959年12月12日生,住址同上,系郝某3丈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郝某1、郝某2、郝某3、郝某4、郝某5、郝某6、贾某1、贾某2、贾某3、��杰因与被上诉人郝某7、郝某3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6)豫0202民初1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6)豫0202民初12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郝某1、郝某2、郝某3、郝某4、郝某5、郝某6、贾某1、贾某2、贾某3、贾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景友审判员  孙玲玲审判员  孔德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帅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