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22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闻树忠与刘兴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2290-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闻树忠,男,1953年8月14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九台区被申请人:刘兴汉,男,1974年9月7日生,汉族,无业,住长春市九台区。原告闻树忠与被告刘兴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7)吉0113民初2290号民事裁定,对刘兴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户为:×)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101万元。闻树忠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闻树忠申请财产保全存在错误,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刘兴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01万元(账户为:×)的冻结。二、解除担保人苏喜学名下的房屋(位于长春市九台区×住宅公司住宅×幢×室、面积82.81平方米、房屋产权主号:九房权证字第XX**号)产籍的查封。三、解除担保人张桂芬名下的房屋(位于长春市九台区×街×组,面积56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吉房执字第XX**号)产籍的查封。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闻树忠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丽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