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7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连县众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维义、陶婉庆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连县众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维义,陶婉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7执54号申请执行人:孟连县众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刀扬,系该公司信贷部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赵维义,男,粮农,现住孟连县xxx。被执行人:陶婉庆,女,职工,现住孟连县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连县众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维义、陶婉庆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赵维义、陶婉庆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维义、陶婉庆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孟连县众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18086.8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7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赵维义、陶婉庆于2017年4月17日给付了本案的执行标的18086.8元及执行费171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827民初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金林二○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 莲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