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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2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厦门市万嘉欣塑胶有限公司与厦门市得全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万嘉欣塑胶有限公司,厦门市得全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2民初960号原告:厦门市万嘉欣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桐梓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6123494733。法定代表人:朱娜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万肯,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厦门市得全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思明园2号厂房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73788463XJ。法定代表人:陈三徕。原告厦门市万嘉欣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得全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厦门市万嘉欣塑胶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市万嘉欣塑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市得全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于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合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万嘉欣塑胶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厦门市万嘉欣塑胶有限公司负担,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代理审判员  施纯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林艺红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