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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吴永发与邹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发,邹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352号原告吴永发,男,196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孙宏,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佳,女,199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胡晓凤,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吴永发与邹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永发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永发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吴永发负担。审判员  王贤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