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吴永发与邹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发,邹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352号原告吴永发,男,196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孙宏,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佳,女,199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胡晓凤,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吴永发与邹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永发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永发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吴永发负担。审判员 王贤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