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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民终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侯龙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周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龙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周志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9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侯龙英,女,196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法裁,男,1964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兴化市。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龙城路69号。负责人:史美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甜甜,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志刚,男,1992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开发区。上诉人侯龙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1民初8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 焱审 判 员  潘贻杰代理审判员  顾春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 琳 微信公众号“”